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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部,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平方千米,也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水网发达,航运价值高。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路交通运输已经不再局限于沿海区域,内河水域,水路交通运输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出于追求利益的动机,船主与船员安全意识薄弱,“三无船舶“与船舶超载现象严重,事故频发。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执法最主要的机构,在当前新的环境下,机遇和挑战并存。要怎样建立并完善海事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水上执法权限、明确水上执法部门职责分工,是我们目迫切需要着手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方向和意义所在。本文总共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指出了当前内河海事行政执法的弊端,与完善内河海事行政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本文探讨研究的主题与重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海事概念及海事管理的历史沿革。我国是在1998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他将海事管理分为两大部分,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分别归属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管理。而我国的内河海事,不仅包含了中央管理水域,也包括了地方管理水域,形成了独特的内河海事的双轨制。由于幅员辽阔,水域情况复杂,加上海事双轨制等一系列原因,当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由海事、渔政、政府、公安等多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各自为政,造成了行政权的交叉;海事的行政执法处罚标准偏高;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力量薄弱等诸多问题。第三部分,比较了美、日等在国际上较为领先的海事管理水平的国家海事执法模式。这些国家海上执法队伍具有一个相同点——综合执法,几乎包含了中国参与水上事务管理的所有部门;芬兰和澳大利亚海事局采用的是另外一种企业式的管理模式,这种企业式的管理模式提高了海事管理的工作的运转效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航运经济的发展和提高。香港等地的海事部门机构设置都突出业务部门,业务分工明确,奖酬制度合理。这些先进经验,都可供我们借鉴。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当前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建议。立法方面,建议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统一海事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健全海事程序立法;执法体制方面,取消海事双轨制,建立一支水上综合执法队伍;执法职能方面,明确职能定位,将船舶检验及船员培训投入市场,实行企业化运营;同时,强化业务职能,将辅助职能弱化为业务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