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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方面,投资者行为趋于理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为了显示自身的竞争优势,自愿性信息披露成了他们沟通利益相关者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却显得有点动力不足。是什么因素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呢?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特征突出表现为控股权性质以国有控股为主,控股权高度集中等,这些特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研究的目的是要探讨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控股权特征的关系。
本文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笔者首先以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为向导构建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模型,包括自愿性披露项目,评分标准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计算公式等。然后按此评价模型对样本公司进行评价,得出的结果作为描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的依据,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控股权特征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
经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偏低,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外,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为16.8%左右,远远没有达到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与美国等一些国家相比要低,但与亚洲的新加坡、香港等的水平基本相同。回归分析的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控股权性质显著相关;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外资法人股或B股、H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控股股东股份数占前十大股东股份数的比例越大,股权越不均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低。机构投资者数量,流通股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这三个代表外部制衡力量的变量均没有通过检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和股权结构的不均衡削弱了外部制衡力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中应该引入多元资本,改善股权均衡度,促进外部制衡力量的发展等;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保护以及监督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本文的创新在于以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为导向构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模型,并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控股权特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这是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