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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并购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但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当事方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对并购企业所处的市场带来了长期性的反竞争性影响。因此,并购规制也很重要。本文对通用电气公司(GE)和霍尼韦尔公司(Honeywell)之间的合并案例进行剖析,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美国司法部同意了该合并,而欧盟委员会却否决了它,从而引起很大的争论。在全面梳理案例背景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找出美国和欧盟委员会审判分歧的原因,为中国企业并购提供借鉴,为中国进行反垄断审查提供借鉴。 本文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是文献理论综述,为后面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对GE/Honeywell并购案例背景进行介绍;第四部分从八个方面对欧盟和美国可能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第五部分在总结该并购案的基础上阐述其对中国企业并购和反垄断审查的启示。 通过分析,发现欧盟对本并购案做出与美国不同审判结果的原因有:(1)欧盟委员会认为并购后的混合捆绑和掠夺性定价可能引起反竞争效应。但这些理论需要很多假定前提,不够健全。是否出现这些反竞争效应需要有很强的证据,但是委员会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2) GE/Honeywell并购引起的市场封锁理论。市场封锁理论受到了美国反垄断当局及经济学者的批评与质疑,他们认为混合并购的市场封锁理论缺乏坚实的经济学基础,反垄断当局完全可以在合并后当主导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再予以制裁,而不必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禁止这样的合并。(3)GE/Honeywell合并体从GECapital公司获得的财务融资优势将提高竞争对手的融资成本。但欧盟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大部分GE/Honeywell的竞争对手都得到政府的支持,他们在项目投资上没有出现欧盟所担心的困难。(4)欧盟委员会确定的横向并购效应所依赖的市场界定很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飞机发动机推动力大小角度比从飞机座位容量角度划分飞机市场更科学,因此,美国的划分方式更科学,从这方面来看欧盟所谓的横向并购效应是不存在的。(5)欧盟委员会忽视了该并购可能带来的一些明显的效率改进。一方面GE公司内部严格的资金运用制度保证了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GE先进的管理方法普及到合并体中会提高整体运作效率。欧盟委员会忽略了这些效率,反而担心未来的可能出现的竞争排斥问题,却没有提供足够的理论和实证支持。(6)从股票市场的反应来看,在竞争对手的股价上涨的同时GE的股票市场表现并不好,市场并不认为GE并购Honeywell是一个对GE有益的行动。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欧盟委员会认为合并体强大的力量会导致其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7)其他可能引起分歧的原因。美国和欧盟法律标准及程序的不同也影响双方的判决结果,发现欧盟审判过程中更容易出现官僚捕获的倾向。美国和欧盟对并购规制的反垄断政策有所区别,美国依据芝加哥学派,基本上采取谨慎干预、以后观效的宽松的政策取向;而欧盟依据后芝加哥学派,采取积极干预、防忠于未然的政策取向。同时美国在审查过程中比欧盟更加注重经济学分析,欧盟审判该案例依赖的经济学基础很微弱。 欧盟委员会预期竞争对手将退出市场是禁止本案例的根本原因,意味着尽管短期并购能促进竞争,但长期可能引致的市场封锁效应也会是并购被禁止。这给中国以后的企业并购敲响了警钟。中国拟并购企业要在考虑并购对短期竞争和长期竞争的影响下及时采取相关剥离补救措施,提供明确表明并购带来效率改进、促进竞争及提高社会福利的有力证据。 通过借鉴本案例和欧美的并购规制,我国在反垄断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确立经济目标和有效竞争的标准。促进并实现竞争是并购规制的重要目标,禁止不利于竞争的并购时也要鼓励有利于竞争的企业并购,如何评价并购对有效竞争的影响需要一定的标准。其次,确立经济分析导向,重视经济分析在并购规制中的地位。要有坚实的经济理论模型和准确的分析研究方法。反垄断当局要对每一个并购进行影响检验,在事实产生之前确定其结果,推测并购结果,因此需要有强健的经济分析过程,例如界定相关市场、计算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分析并购的反竞争影响、考虑进入和效率等因素,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分析,考虑社会总福利。第三,经济分析要合理合据。在经济分析中提出的假设应该建立在客观可靠的事实或资料的基础之上;用于经济分析的数据必须客观精确,其分析结果才能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具体案例应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具体分析方法,并被正确运用,同时需对分析方式的缺陷和不足有所说明;经济分析结果应该建立具有高有效性的经验或理论模型之上,并且包括可信的经济理论。最后,要恰当处理产业政策与并购规制的关系。努力促使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以过分牺牲国内的竞争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