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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公会是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颁布后全国范围内第一个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律师组织。由于位处首都所在地,北京律师公会在1927年前与各地律师公会的互助中更多的带有指导性意味,其在组织筹建全国性的律师组织、加强与国际律师协会的沟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会长制是北京律师公会1941年前采取的组织机构。会长制在保障会员享有充分的选举、提案、表决等民主权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权力相对集中所引发的矛盾。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驱使北京律师公会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相互制衡中推进司法改良,公会在会员监督管理、违纪律师惩戒和会务操持中最大限度的谋求法律赋予的自治功能。 由于民国时期处于军人专政、政治腐败、内忧外患、战争连绵、社会动荡的非常态时期,以保障人权为使命的律师,在执业中难免会遇到来自国家方面的侵权。北京律师公会作为自由职业群体的自治团体,肩负了保障律师安全、维护律师权益、服务律师同业的使命,主要表现在当军人肆意逮捕律师和会员遭受司法侵权时采取紧急营救措施,取缔“非律师”非法执业和保护律师免受当事人的人身攻击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行政机关改善执业环境等方面。 因律师公会制度创设之初就赋有收回已经丧失的国家法权的使命,北京律师公会为此做出了积极努力,如力争政府废除已经到期的《中比通商条约》、提议司法当局依法限制外国律师在中国法庭的执业活动等。北京律师公会在推进平民法律援助和冤狱赔偿运动、为五四运动中被捕的北大学生和报刊编辑提供义务辩护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的来说,北京律师公会为实现民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所赋予的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权力过度扩张、实现社会公平以及收回治外法权等历史使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对自由职业群体在社会转型的自治和维权等方面写下了浓彩重墨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