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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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发挥着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不可替代的作用,肩负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的重大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本文主要通过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探索,阐述了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一次提出了通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体制的完善和监督来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上的保障,只有公平,公正的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法律才有其存在的意义。文章重点指出建设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建设。完善司法制度,严谨司法程序,创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而我们要正真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推进司法公开;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程序建设,实现司法公正与执政为民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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