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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施行,公证机构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证机构出具错误公证书由原来承担的行政责任变化为民事责任,对错误公证书的法律救济由原来通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改变为通过到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复查处理决定不服到地方公证协会投诉以及就公证书内容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而现行法律规定由于出台较晚,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甚至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导致当事人对错误公证书的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往往走不通,告状无门,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对错误公证书的法律救济涉及的问题庞杂,本文不求面面俱到,只是有针对性地探讨了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界定、主要途径、意义以及现行法律体制对错误公证书救济的诸多弊端和缺失,并对我国现行错误公证书的法律规定提出立法改进的建议。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错误公证书的概念、种类及认定标准错误公证书目前在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概括总结出错误公证书的概念是指由于公证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事项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公证书的证词、格式不当的公证书。它的种类包括实体有错误的公证书、程序有错误的公证书、有瑕疵的公证书三种,并概括了错误公证书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界定、主要途径及意义笔者根据法律救济的概念,总结归纳错误公证书的法律救济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公证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出具了错误公证书,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协会采取措施复查、改正、撤销该公证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具备五个特证:纠正性和补救性、权利性、事后性、合法性、从属性。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特点及相互关系。归纳总结,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公证机构的复查救济、投诉救济、诉讼救济以及通过公赔偿基金赔偿等救济途径。并论述了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意义。第三部分我国现行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规定评析、弊端及完善建议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规定评析、弊端及完善建议的论述。通过大量的实例,论述了我国有关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