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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并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地位以及知识结构的缺陷,往往必须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才能最大限度的行使辩护权。由此,确认其所委托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就显得至关重要。能不能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进行有效维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我国当代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形成,以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为目标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这一问题在整个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6年第一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问题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重视,许多学者的意见被立法机关采纳,但司法实践效果并不佳,甚至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维护与保障越发艰难,出现了“辩护难”的现象。众多律师不愿、不敢接刑事案件,刑事辩护的效果差、风险大。究其原因即在于对辩护权、辩护律师的认识不够深入和全面,对辩护权与辩护律师背后的历史背景、文化影响不够重视,导致制度层面的立法缺失和司法中的人为干预等限制和剥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现象大量发生。这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面前处于弱小地位,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控辩平衡、法官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的刑事诉讼审判方式难以形成。本文以经验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现状进行描述,继而对辩护权和辩护律师进行了历史的分析,对其概念在综合多种观点的前提下进行了辨析与界定,随之用法条主义、语境论和底限正义论的观点对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详尽分析。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尽量用宏大视角、多学科交叉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加深理解它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同时,研究重点放在对问题的揭示、分析、评价等方面,探索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知识的普适化与地方化之的关系,达到以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分析为契入点,推动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