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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和监察委员会的揭牌,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即整合职务犯罪侦查权,建立国家专责反腐监督机关,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对于监察机关来说,法律规定其享有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权,这是其监察权行使的重要体现。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检察机关原来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转移,检察机关的反贪、渎职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转隶,相关的工作人员也随之转换岗位,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权成为检察机关重要的职权。监察体制改革无疑对检察机关来产生重大影响,其最大影响是检察机关失去了侦查权这一刚性手段,在改革之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侦查手段行使职权,例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手段,对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的刚性手段,但是改革后的检察机关不再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自然也不再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以上权力,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刚性强制力。面对监察体制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影响,有人对检察机关的性质提出了质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地位问题也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已经不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划转给监察机关,不再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而丧失了最重要的权能,因此性质定位发生变化,可能成为只具有公诉权的机关。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会发生改变,因为其性质是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来体现的,将检察机关转隶到监察机关后,由于检察机关缺乏了核心职权,性质应当随之发生变化。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重新厘定检察机关的定位显得尤为必要。职务犯罪侦查权被剥离后,检察权能范围被限缩,检察机关的职能面临重大调整,此时检察机关的性质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理论层面的探讨,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今后如何行使法律监督,以及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所需要的机制和手段。其次,在厘清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后,还应当深入探讨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较为具体的影响即职能方面的变化。《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以及行使职能手段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规范在适用中难免碰到新的问题和困难,监、检机关的工作如何无缝对接便是其中面临的现实课题之一。监、检机关的衔接主要体现在监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之后,将案卷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阶段,这个阶段是双方工作衔接的重点环节,,比如检察机关在接收案件材料时的程序问题,是否应当建立专门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部门,都需要我们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提出切实的完善策略和建立顺畅的衔接机制。对其职能变化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监、检机关的衔接工作提出改善的路径,提升监、检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工作效率。文章第一部分,这部分是进行理论导读,提出问题阐述研究背景。强调厘定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必要性,明确文章的研究目标是为了明晰检察机关的定位和职能,有效发挥其职能带来的优势,保障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的顺利运行。文章第二部分,这部分是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和带给检察机关的具体影响进行解读,具体论述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和监察改革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文章厘定检察机关性质定位以及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内容的问题必要性。文章第三部分。这部分内容先从侧面角度,对监察调查和检察监督做比较,回应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又从正面的角度通过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行使进行分析解读,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予以重新厘定。文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职能的建议,主要对公诉权、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和公益诉讼的职权进行重点研究。同时结合监察制度改革大背景,就如何完善和积极协调与监察机关的工作做出分析,将两者工作衔接的部分明确规范,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