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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工程的评价,是对其投入产出效益的综合评判,能够反映出城市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城市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城市公共福利水平的高低。实践证明,对城市公共工程进行评价是现代城市治理与运营的一项基本工具,对于城市管理、运营及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城市公共工程评价的理论依据,来自于政治学、经济学及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知识的积累与整合。具体的评价方法,经历了单纯财务评估、费用效用评价、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三个阶段,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一般性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经济评价指标较全面,社会评价指标还处于探索阶段,可用性与全面性仍稍嫌不足。经济评价与社会评价同为评价城市公共工程综合效益的客观标准,但并未考虑到评价制度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城市公共工程评价的本质实际上是各评价主体,利用评价指标等评价工具,权力、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而评价制度则是权利博弈的监管机制。政治家、官僚或国家代理人同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一样,也是一种“经济人”,往往会盲目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造成利益导向的扭曲。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必然会导致权力失衡。权利博弈均衡点偏离城市公共工程最佳供求点,最终会造成公共福利受损,公共资源配置结构不良,削弱城市的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回顾国内外城市公共工程评价的历史与现状,有许多经验与教训。尤其是我国城市公共工程评价中存在不少问题与矛盾,如评价结果与工程实际效果不符、政府评价与专家及市民评价相对立、评价的“官本位”等,致使城市公共工程偏离公共品的公平与效率,造成城市资源浪费等负效应。国外一些发达城市,其公共工程评价虽存在不足之处,但整体水平较高,主要得益于权力约束机制、公共参与机制等评价制度的完善,值得参考借鉴。本文观点为,城市公共工程的评价,应在采用传统的经济评价与社会评价方法基础上,引入对评价制度合理性的评价,制定新的评价指标,使之作为基本评价因素运用于评价数理模型中,以判断其评价工作本身的准确性、合理性。我国城市公共工程的评价必须坚持科学适用、统一灵活、指标全面的基本原则,加强评价主体价值中立与多元参与、评价方法科学化与体系化等方面建设。通过评价方法的改进与评价制度的完善,促使各评价主体间权利博弈均衡效果最优,实现城市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以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发展,真正发挥城市聚集效应与辐射效应,促进地方及国家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