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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较为迅猛的产业,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旅游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之一。我国的旅游业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取得了长足发展。遗憾的是,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相对滞后。尽管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及地方旅游局等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还未构建起完整的旅游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旅游服务贸易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必然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促使旅游强国愿望的实现,有利于巩固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旅游业要在遵守WTO基本原则和履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外开放,要妥善处理旅游服务贸易摩擦,消除旅游业发展的壁垒,逐步实现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加强旅游法制建设,构建与WTO体系相协调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 本文从介绍旅游服务业范畴入手,立足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透明度原则以及我国在旅游领域做出的部门承诺和水平承诺,笔者阐述了GATS有关旅游服务贸易的规定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以及入世时我国旅游业承诺的兑现状况。从国家通用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三个层次,本文对我国现有的旅游立法体系做了较细致的探讨,同时从旅游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等方面略述了我国目前的旅游执法状况。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旅游立法方面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构建与WTO体系相协调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基于构建与WTO体系相协调的旅游法律制度的初衷,笔者提出了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旅行社法》、《导游法》、《饭店法》、《旅游合同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和地方法规作配套、相关法律为补充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