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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吴德杰、吴德坤编著的《苗族理辞》为蓝本,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法、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苗族“理辞”的语体特点进行分析讨论。“理辞”是苗族的一种特殊话语文本,是苗族人解决矛盾关系的法规文本。“理辞”不同于一般法规文本,在语言形式上有独到的特色。笔者从语音、词汇、语法、修辞四个方面探讨苗族“理辞”所体现出的特点。语音上主要表现一是押韵,二是押调,押调是苗族特有的语音特征。在词汇上,大量使用口语词,显得通俗、直白;使用了地方词、等义名称词展现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用语法上,句子整齐而错落,以五言句为主,显得短小凝练便于说理;同时还使用同义句式相互重叠呼应强化说理。在修辞上“理辞”多用拟人、比喻、排比、对偶等辞格手段,用形象的的方式来获取说理效应。“理辞”的语体特征之立论还应该建立在与相关文本的比较分析上,本文将“理辞”与古歌相比较,两种在语体特征上有相同之处,但毕竟是它们是两种不同内容的口传文学,所以不同点也非常明显。苗族古歌讲求句句押调,“理辞”则要求得不太严格。苗族古歌在叙说上采用问答对唱式,活泼、互动性强;“理辞”则采用叙事方式,类似于说故事。除了与本民族的古歌进行比较,笔者还将“理辞”与侗族“款词”、瑶族“石牌话”进行比较,找出了它们之间语体上的异同。相较于常见法规体的语体特征,“理辞”的所表现出的语体特征则更倾向于韵文体中的说唱语体,探究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并且掌握“理辞”的理老所面向的听众比较普遍,因此“理辞”在使用口语表达时只能使用通俗易懂、耳熟能详的词句。既然口语表达是唯一途径,而日常口语表达又经常受到本民族的语言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理辞”中的许多语体特征也是苗族语言文化的反映。这些原因恰恰又再一次印证了语体功能变体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