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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出发,建立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格局而非竞争者,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规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的三大主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也因此将控制集中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营者集中越来越频繁,规模经济的产生便不可避免。法律的作用不只在于惩戒违法,重要的是在防忠于未然,如果一个企业在变得足够强大之后再用立法的手段予以规制,不如在其尚未形成有悖于有效竞争的市场地位前就适当予以约束。因此,无论我国企业的规模是否已经到了危害竞争的地步,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始终是反垄断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实体规则是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
有鉴于此,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研究了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实体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实体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