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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资本主义初期,启蒙思想家们打出"天赋人权"的旗号,在法律上极力强调改善被告人的处境以来,刑事被告人成为多方研究的重点,如何保证对他们进行公正的法律审判,如何保护其免受公共机构的不当侵犯等成为专家学者们研究、思考的中心所在。与此同时被害人仅仅被当作一个客体来看待,一个用来对罪犯定罪的证据,检察官用来对付犯罪的一种工具。这种状况持续了几百年。以至于有的学者提出"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被害人学理论的发展,同时基于对预防犯罪和犯罪控制实践的反思,被害人问题重又引起人们的重视。被害人的保护和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成为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一个前沿课题。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在司法改革中,许多国家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对被害人给予了关注。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被害人的概念、特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历史中地位的变迁以及当今各国(包括我国)对被害人的定位。第二章列数了世界范围内被害人的权利概况,这样不仅可以对被害人的现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章着重强调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但是,被害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却与其当事人的定位不符。立法对被害人权利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实践中被害人要实现其权益也是困难重重。第四章则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权利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因其特征(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刑事案件的当事者、与诉讼结局有利害关系)而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一个不应被忽视的地位。由于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差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但从总体来看,直接赋予被害人以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仍是少数。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诉讼地位。维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就是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从各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害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上的相关规定来看,被害人问题确实已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各国基于基于以下观念的考虑,在保护被害人的同时往往有所保留(有的国家不重视其地位的界定,大多数国家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尚不完善):国家利益优位观;传统诉讼构造观念的影响;补偿观念的制约;基于对被告人的考虑。 我国注重对被害人地位的界定,将被害人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更加有利的规定。但也应看到,我国对被害人权利的规定还凸显着许多不足,不符合其当事人的定位。因此,如何完善被害人的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研究国外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时,要注意吸取其合理之处。同时,也要立足国情。应该看到,在我国,被告人的客体化倾向比较严重,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国都没有规定,对被告人的权利也规定得很不完善,即使有些权利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必能落到实处。这种情形的存在,可能使得在保护被害人的问题上却步,但是,不能拘泥于此。因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完善而否认被害人的权利不是应有的态度。保护被告人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害人,这样才能达到刑事诉讼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