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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然文化遗产的管理,学术界一直以来存在着“集权管理”和“属地管理”的争论,前者是强调管理中的垂直体系,而后者则强调分权管理。本文从公共物品理论出发,首先分析了自然文化遗产的公共物品属性。针对集权和分权的争论,以财政分权理论为依据,提出了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分权管理,其优势在于减轻中央政府负担的同时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这种分权管理不是按照地域的不同进行分权,而是按照遗产级别的不同进行分权化管理,即按级分权管理。这正是本文所提到的自然文化遗产的分级管理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建立在自然文化遗产分级体系的基础之上,因此,我国建立自然文化遗产的分级体系势在必行。
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只是从制度上提出了一个管理的框架,这种框架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保障机制。因此,中央政府的监督管理角色、公众的监督职能以及市场的选择行为为自然文化遗产的分级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在针对自然文化遗产的经营管理问题,本文从自然文化遗产公益性发挥的角度,将自然文化遗产的经营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那么与之对应的就是事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的二元经营结构。
在自然文化遗产的分级管理体制和其经营管理的二元经营结构的框架下,一个清晰的资金模式就势在必得。本文基于财政分权理论中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理论,提出了“自上而下:补贴、支付”和“自下而上:特许经营费、营业额税金上缴”的“收支两线”的资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