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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首先考察调查台湾、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韩国的银行业监管架构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然后,本研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在2001年对其成员国的活跃商业银行进行的信息披露水平调查,设计调查清单对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的年报进行统计评分,通过构建“信息披露指数”和“披露比率”两个量化指标,对台湾、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韩国的商业银行2006年、2009年和2012年三个时间点的年报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价,从而得到各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本文通过研究发现,采用强制性披露还是鼓励自愿披露对一个国家内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差异有较大影响;目标国商业银行普遍定量信息披露不足,应予以重视;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与否与国家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平均水平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