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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随着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的兴起而渐为人们所熟知。但相伴而来的是巨大的争议:一面是作为弥补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对赌协议在风险规避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面则是我国法律缺乏对其进行调整的有效措施,因而对赌协议产生的纠纷频繁发生。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关于“海富投资案”所做的再审判决给出了答案,表明我国司法界愿意承认对赌协议合法性,但应使其适应国内市场环境的意愿。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提出了合理规范对赌协议的新思路:在风险共担的前提下,将对赌协议归类为射幸合同的一种,使其具备合法化的条件,并应当将对赌协议纳入我国法律法规进行专项调整。而至于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损害股民利益的担忧,则完全可以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具体手段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