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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分属于不同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一同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大更是进一步强调在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根本准则,寻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衔接与协调发展势在必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本文从党内法规的科学定位出发,开启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与协调的探讨。不同于当下多数学者采用的党内法规“软法论”的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其根本属性认为,在推行多元主义法规则的当下,党内法规作为一项特殊的行为规范,是兼具“软法”和政策属性的社会法。且与党的主张、党的纪律、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概念不等同。而基于制定主体、结构形式、效力范围和强制力来源的不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但二者并非全然割裂排斥,而是呈现出相辅相成、互补共生的关系。这也为探讨两者衔接与协调提供基石。通过研究分析,本文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不足的主要表现归纳为:部分内容规定有偏差、彼此承接存在空白以及部分党内法规效力外溢三个方面。其中以交叉领域规范内容不一致,部分党内法规老龄化不适应当下实际和现行国家法要求,以及基于党政联合发文而产生的“软法硬法化”之嫌为突出表现。本文通过列表列举相关规定,两相对比进行直观阐述。针对这种不衔接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党内法规自身尚未完全符合法治体系要求的系统性与规范性,两大体系制定过程中沟通协调不充分,审查互动机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均有待完善。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衔接与协调的路径探讨中,以准确把握衔接与协调的理念及以期达到的效果为起点,明确二者衔接与协调基本原则的顶层设计。具体试图从提高党内法规自身法治化程度、提高二者在立法和“吸收转化”过程中的衔接度、健全审查联动机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几大方面展开二者衔接与协调可行方式的讨论。以期在事前立法与事后清理的全过程,党内法规自身体系协调与配套衔接机制完善的全方位,探讨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衔接与协调,进而推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