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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是以立体造型表达的具有艺术性和实用性,且可以通过工业生产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起步晚,并且仍不完善,致使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国际竞争中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也因为缺乏法律保护的依据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创作者消极创作,实用艺术作品市场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为弥补目前立法的缺失,给予实用艺术作品必要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做法就是把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的范围提供保护,但这实际上是对美术作品作出了扩大解释,对其范围是种误读,缺乏法律依据。我国2012年开始修订《著作权法》起至今已修改四稿,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客体,这无疑是著作权立法上的巨大进步。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模式、判定标准等问题在修改草案中均没有体现,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实用艺术作品因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除了满足著作权所规定的一般构成要件,还应重点关注因实用性引出的特殊构成要件,即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和特殊的独创性判断。在可分离判断标准上,美国已经总结出相对成熟的几种标准,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在设计可分离标准具体判断方法时可以参考。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给出立法建议,在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独立客体地位的前提下,其侵权认定的思路实际是对著作权侵权复制的倒推,即先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再判断不当挪用的有无。在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上,我国适宜双重保护模式,给予符合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这不仅符合实用艺术作品国际发展的趋势,也能够激励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促进实用艺术作品市场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