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业的发展一直都事关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农业生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生产由之前的个体劳动向工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生产方式也变得机械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势必是“大投入”“大产出”,既然要增加生产的投入,那资金问题就成为了农业生产者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农民的融资途径较窄,抵押资本较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重要资本,但是我国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农民将土地承包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融资,法律的禁止抵押势必对农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为了解决农民融资困难问题,中央提出了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理念,将从土地承包权中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用于流转和抵押,以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问题,并且出台了相应的抵押政策,同时也设立试点进行试验。在政策推行的同时,学界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展开讨论。基于此,笔者试图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去分析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文章总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和背后的法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三权分置”理论提出的过程,从法学理论角度解读了“三权分置”的合法性。对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权利来源、权利性质进行了系统阐述,总体上,对土地经营权的产生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分割,另一种认为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笔者在文中持第二种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和债权两个角度进行观点阐述,并且就持土地经营权物权论的观点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笔者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需要进行了分析。理论方面,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实践方面,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生产成本的提高两方面进行分析,并且对土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这一观点进行了反驳。第三部分,通过对山东寿光市、贵州凤冈县、宁夏同心县的三个试点的三种不同抵押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对比,并对试点中存在的制度障碍进行了梳理,最后通过司法案例对抵押制度存在的司法问题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对现存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所面临的制度困境,笔者提出了完善配套制度体系、修订相关法律、增加相应的社保等方面的建议,以望能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提供可行的完善建议,从而推动抵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会成为农民增收的又一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