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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撤诉制度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而二审撤回起诉制度作为撤诉制度的一部分,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二审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我国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实践中,各个法院也是各行其是。基于司法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吸收先进的撤诉理论成果,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于201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的漏洞,有助于统一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二审撤回起诉的处理方式,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分析我国关于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对于民事二审撤回诉制度的规定十分简单,且对许多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通过运用文献综述法与比较研究法对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简单概括,且参考一些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撤诉的规定,例如德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撤诉规定,可以从中学习先进经验,吸取教训。此外,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司法现状进行总结,例如,二审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的矛盾、二审撤回起诉一律禁止再诉不合理等,整理出我国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对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乱象进行总结和分析,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以便更科学地解决民事二审撤回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