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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国家监察组织的整体架构,优化国家监督权的配置模式,从而形成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权行为监督全面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继而促使国家监察的政治权能在法律轨道内有效地行使。基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性质以及时代需求,国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基础之下,践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法治理念,遵循先行变法,继而变革的制度改革逻辑,依据机构整合与职能整合协调统一的原则,改变原有国家权力配置的整体格局,使监察委员会成为监察权力的独立行使机关。在法制层面,国家监察权的重新配置必然引起相关法律的“废改立”,制定《国家监察法》实施细则、《国家监察程序法》以及《国家监察救济法》对于解决现行国家监察制度的漏洞混乱弊病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法律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具体施行是实现监察权法治化和有效性的客观需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举措。其中包括2018年3月11号《宪法修正案》所通过的关于监察委员会属性、地位、职权等的条款;还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相关人员移转、具体机构职权等的修订;以及《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界限确定;还包括《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监察委员会“三职权”行使的救济问题;其中,最值得关注和讨论的是监察委员会3项职权及12项措施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巨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