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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基础设施不断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整个社会风貌焕然一新。然而,在这30多年的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地方经济建设存在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明显。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我国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增长以缓解危机对我国带来的损害,于是开始逐步放松对地方债务规模和数量的限制,地方政府投融资企业债务的规模也因此得以迅速扩大。如此巨大的地方政府债务不仅阻碍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还为我国将来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在当前的背景下如果我们能够采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还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从地方债务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做法来看,在众多地方政府债务中只有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相关投融资公司拥有的相关资产才是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这类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与企业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以其所拥有的可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虽然这项业务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很多制度设计仍然处于探索的过程之中。本文也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第一部分就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以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风险,旨在让读者能够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状况能作大体了解,并为后文的研究提供逻辑基础。第二部分对地方政府债务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指出资产证券化技术是能够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途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资产证券化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认为其主要缺陷包括缺乏资产证券化的专项立法、真实出售的范围太狭窄、特殊目的的机构的认定标准过高、信用增级机构的标准与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面揭示的问题,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指出应当从进行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扩大真实出售的选择范围、降低特殊目的机构的认定标准、健全信用增级机构标准和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