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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存在着过度管制、多头监管的制度缺陷;同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也很不完善。尽管严格的管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但却牺牲了公司债券市场的效率。近年来,公司债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取消了发行额度批准,放松了债券利率管制以及募集资金用途限制。在此背景下,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变得更加突出和急迫。结合中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现实,完善公司债券契约的条款设计以及法律保障机制中的公司债券持有人集体管理制度意义重大。
公司债券契约是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的基本机制。公司债券契约具有外生性、格式化、长期性、集团性等特征,属于不完全契约,发行公司、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与公司债券持有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仅仅依靠事后的违约机制及破产清算要挟机制无法充分保障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应当考虑完善公司债券契约中以限制性条款为主导的偿债保障条款,事前预防发行公司的偿付风险。
作为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集体保护机制,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对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能发挥相当的积极作用,未来应在《公司法》、《证券法》中予以明确、详细规定。
报告的基本结论是:在我国公司债券制度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的背景下,应当加强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完善公司债券契约的偿债保障条款,完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