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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大部分取得型财产犯罪、经济类犯罪中行为人所欲追求的目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所以对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对这一概念的认定,国内外的刑法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存在着诸多困惑与分歧。本文试结合具体的案例,借鉴国内外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阐述了自己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并指出了非法占有目的在立法和司法中的不足,对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完善以及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具体案例入手,简要概述了被告人盗窃车辆的行为,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人的名下,但因为抵债协议已经交付于原告;接着就案例定性时,控方、辩方以及法院对盗窃罪有无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加以阐述,并引出了争议的焦点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下文的展开做了铺垫;第二部分:从第一部分引出了本文要讨论的问题: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主要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分歧。该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就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相近概念:民法上的“占有”与“所有”、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等加以比较辨析,明确了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并就本文所涉案例中被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就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进行了归纳比较,主要包括“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折衷说”、“不诚实永久剥夺说”以及“意图占有说”、“非法获利说”以及“意图改变所有权说”、“不法(非法)所有说”,并对各观点的优缺点加以评析,以期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给出规范含义;第四部分:将本文所涉案例与理论相结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阐述了非法占有目的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认定的影响,并对“非法占有”目的在立法上的界定与司法上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进而结合相关理论对案例进行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