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很长一段时间,“执行积案”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的绊脚石,法院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把过多的关注集中在清理执行积案问题上,“攻克执行难”、“清理执行积案”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法院执行工作所具有明显利益导向,导致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执行结案概念内涵的由来以及其概念内涵的定位进行法理基础的研究与分析。但是基于我国当前执行积案问题严重、执行结案压力巨大,因此对执行结案制度进行深入的法理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搞清楚执行结案概念的渊源,及其概念在理论上的逻辑定位,在此基础上,去研究分析执行结案的法定结案方式存在的制度合理性与正当性,以及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为什么还要创设新的结案方式,这些新的结案方式对缓解执行结案问题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帮助,是否能从根源上根除我国的积案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巨大清积任务,使得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这两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否能完成执行结案的任务受到严重的质疑。执行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永久性退出执行程序,司法实践中开始探索各种各样的执行退出的方式,并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将其作为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执行结案的方式越来越多,新增的结案方式甚至违背了执行结案的本质内涵,将执行结案与执行退出进行等同。就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说,从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本文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将其作为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后,由于实务过程的滥用现象严重,最高院在2016年规定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本文简称《终本规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执行结案问题的本质所在,未能对执行结案制度面临的结案困难问题提出任何实质性的合理建议。笔者将《执行结案》作为论文选题,是希望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执行结案的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从根源上认识执行结案问题的所在,厘清执行结案与执行退出的区别,在制度上使执行结案回归到法定结案方式上。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将正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执行结案的内涵与方式。首先,从执行结案概念的渊源出发,对执行结案的内涵进行界定,并从比较法意义角度,分析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否有这一概念以及类似的概念;在对执行结案内涵有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将其与执行程序结束、执行立案、执行退出、执行中止及暂缓执行进行区分。其次,对执行结案的法定方式展开分析,并对两者进行清晰的逻辑定位。第二部分,执行结案方式的司法实践创设。对实践中新创设的执行结案方式进行总结分析,分为“技术性”结案方式和“执行退出式”结案方式;并对2017年已结案的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图表的形式更能清楚、直观的发现执行结案问题之所在。第三部分,执行结案理论与实践偏差的逻辑根源。从我国执行结案方式的司法现状中分析出我国执行结案方式异化的逻辑根源,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民事强制执行的质效考核压力、执行结案与执行退出的逻辑混同以及我国“合一型”执行立案的内在缺陷。第四部分,执行结案的制度回归。针对执行结案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首先,理清楚执行结案与执行退出的本质差别;其次,回归法定的结案方式,保留技术性的结案方式,彻底废弃执行退出机制;进而分析分散型执行立案的内涵和积极意义,以及对缓解我国执行结案问题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