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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是整个侵权法体系中最为复杂、最具争议的理论难题之一。在现代损害赔偿法中,财产损害越来越多地以可得利益损害的形式出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日益凸显。作为较为遥远的损害,可得利益损害范围之确定常常触及侵权责任的边缘,对可得利益损害进行何种程度的保护,将决定损害赔偿法乃至整个侵权法的最终面貌。因此,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进行系统化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对有关学术观点和立法体例进行梳理与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主张以多元化的归责体系为核心来构建整个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实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统一性和开放性,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类型化来实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最终实现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 全文共分8章: 第1章“绪论”,主要论述相关的理论铺垫、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本章对侵权法的理论争议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提出现代侵权法理论的研究重点已经由过错转向损害,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理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之一,其健全和完善是侵权法实现其社会使命和理论自洽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指出本文秉持了“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类型化”以及“权利与利益一体保护”的研究思路。 第2章“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概述”,主要论述可得利益的基本概念。本章认为,可得利益从本质上看都是法律承认的可予以赔偿的机会利益,都只是增加权利人总体财富的一种可能性,属于预期财产利益。按照实现可能性的大小,可得利益概念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的区分,为保持侵权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本文采用广义说。可得利益损害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双重属性,事实属性包括财产性、将来性、确定性、直接性和属人性,法律属性即可救济性包括法定性、解释性和差异性。可得利益的产生应包括“对未来取得某项权益的期待”、“对未来取得权益的基础条件的破坏”、“期待落空”和“法律的认可”等四个要件。本章还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可得利益进行了分类,并与纯经济损失、信赖利益等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3章“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基础论”,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层背景,包括历史沿革、实证比较和理论依据。本章指出,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历史是波浪式的发展历史,大陆法系传统中并没有反对赔付预期财产损失的自始规则,英美法系的责任限制规则也仅仅是法制史的偶然,不断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要求侵权法对可得利益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各国侵权法对预期财产损失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分别是放任主义、保守主义和实用主义,每种立法模式都通过整合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力量来实现对预期经济损失的保护。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表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应融合放任主义和实用主义立法模式的优点,建立统一的可得利益保护体系,不对任何类型的损害进行预先的限制,从而保持侵权法的开放性。本章还运用了包括信赖利益理论、社会成本理论、现代财产理论及人权保护理论在内的多种理论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了阐述。 第4章“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本体论”,是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总论,也是全文的重点,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的构建。本章主张,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预期经济损失的可归责性。现代侵权责任体系不断扩张,与之相对应的可归责性也必然是多元化的,在各国逐渐放弃通过损害类型化来对损害的可救济性进行甄别的方法后,通过因果关系、过错、违法性等归责事由的评价和筛选来限制损害赔偿责任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主流。本章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各项归责事由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独特的见解。针对预期财产损失的特点,本章还阐述了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及反射性财产损害赔偿的运行规则。本章还提出,传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即优势证据规则与可得利益的性质和实践需要并不契合,应引入概然性证据规则来确保对可得利益的保护,但概然性证据规则的适用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在可得利益乃至民事权益保护的问题上,宽泛的侵权法模式更符合现代私法的发展潮流,但即使在大侵权法的模式下,合同责任依然可以发挥其有益的补充作用,应在整个私法领域中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避免将眼光局限于侵权法。 第5章“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类型化”,是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分论,主要论述各种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本章认为,类型化是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发展成熟的标志,也是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期性和统一性的保证。以加害行为侵害的不同客体为标准,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类型化体系可分为因侵害财产权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因侵害人身权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其中,财产权细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人身权细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机会利益细分为商事机会利益和民事机会利益,本章对侵害上述具体权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规则进行了展开。 第6章“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运行效果”,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本章指出,实证主义是与规范主义相对应的研究思路,对实践性极强的侵权法而言意义重大。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是考察侵权法实证效果的最佳切入点,能够真实反映侵权法的运行全貌。目前,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主要存在两种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两种方式各具优势,又各有不足,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补正。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应摒弃绝对单一的立法模式,代之以更加灵活的混合立法模式,兼采两者之长。 第7章“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立法论”,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立法构想。本章提出,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和发展,作为传统侵权法核心理论分析工具的过错责任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引入,有效地弥补了过错这一侵权法理论工具的缺陷,顺应了损害救济理念的发展趋势,给侵权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运用,宜采取一般条款+类型化模式,并应处理好与过错责任的衔接关系。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立法应借鉴和吸纳可救济性损害理论,并遵循“对财产利益实行一体保护”和“归责因素的多样化与体系化”的原则。 第8章“结束语”,为全文的结论。本章的结论是,对于预期财产损失是否获赔这一前沿问题,法典编纂者应注意保持损害救济与责任限制之间的平衡,选择科学开放的立法模式与法律方法意义非凡。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应采用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将法官的裁判思路以更可感知和可预测的方式展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