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刑事法院代表了国际刑法执行中的一次飞跃,是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关注的严重犯罪的一次有意义的回应。其通过确保在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进行审判时案件仍然能够得到审判使那些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特赦作为国家结束战争、维持和平、建立民主的必要手段,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得到赦免的罪行往往涉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下的犯罪,在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案——乌干达“圣灵抵抗军”案中,已经涉及到了特赦问题。遗憾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对特赦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有关特赦的问题时显得无所适从。该文意在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通过对不同国家特赦实践的考察以及特赦理论的分析,试图在《罗马规约》中构建一个附条件的特赦例外制度,使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章可循。该文首先对文中特赦一词的特殊含义做出了界定,并介绍了此种含义的特赦的类型、相关国际立法,以及《罗马规约》对特赦问题的立法空白这一现状,为构建特赦例外制度做出铺垫;其次对海地、塞拉利昂、南非、乌干达四国的特赦实践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其授予的特赦的种类以及产生的效果,为附条件特赦制度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再次对特赦和起诉进行比较分析,主张应承认附条件的特赦制度。最后将附条件的特赦制度引入《罗马规约》,分析了《罗马规约》构建特赦例外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罗马规约》附条件特赦例外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