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稀有矿产资源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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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矿产资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储量较少、但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矿产资源。我国作为稀有矿产资源的产量大国,但是稀有矿产资源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的稀有矿产资源保护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稀有矿产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我国对稀有矿产资源主要是从矿产开采许可证的颁发、稀有矿产资源市场的准入和准出、开采量的控制等方面进行保护。存在着法律监管空缺、法律效力不高、层次混乱和监管不力等方面的问题。梳理外国的稀有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可以发现早在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就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稀有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作为依据。在开发储备的同时,也注重对稀有矿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积极发展替代产品,减少对稀有矿产的依赖性。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并不急于开采本国的矿产,而是封存矿产以待时机。我国在完善稀有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时,首先应当填补法律的空缺,对稀有矿产资源进行专门立法,明确稀有矿产资源的资源种类;效仿国外建立稀有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本国的矿产进行合理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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