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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具有农业生产、生态服务等多种功能。现阶段,耕地的生产功能利用较为充分,而生态服务功能却往往被忽视,导致耕地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耕地污染日趋严重。为保护耕地资源安全、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乡村,需要加强耕地的多功能利用。农用地整治是解决当前中国耕地利用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农用地整治提高耕地多功能价值,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重大课题。本文基于农户视角,首先构建了包含生产价值和生态价值的耕地基本价值体系;然后结合湖北省农用地整治实际,分别将农用地整治项目划分为政府主导与经营主体主导的两种实施模式、生态型与非生态型的两种工程类型,并在理论上分析了不同模式、不同工程类型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对耕地价值的影响;最后利用农户调查数据,采用收益还原法测算耕地生产价值,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测算耕地生态价值,并利用DID模型和OLS回归模型对不同实施模式、不同工程类型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对耕地价值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1)耕地价值具有时间动态性、空间异质性、多层次性和主体差异性等特点。耕地价值取决于耕地功能,耕地功能具有时间动态性、空间异质性、多层次性和主体差异性,决定了耕地价值同样具有时间动态性、空间异质性、多层次性和主体差异性等特点。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耕地价值体系的构建需要明确其层次和对应主体。生产价值和生态价值是耕地的基本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经济贡献价值、财产价值和阻隔价值是耕地的衍生价值。从农户角度构建的耕地基本价值体系,包含耕地的生产价值和生态价值。 (2)农用地整治对耕地生产价值产生较大的提升作用,而且不同实施模式的影响差异明显。农用地整治对耕地生产价值的影响途径是:农用地整治影响耕地单位面积产量和耕地单位面积生产成本,进而影响耕地生产价值。从理论上来看,农用地整治既可以提高耕地单产,又可以降低耕地生产成本,进而大大提升耕地生产价值,而且经营主体主导模式对耕地生产价值的提升作用明显大于政府主导模式。实证结果显示,农用地整治较大幅度地提升了耕地的生产价值,并且经营主体主导模式提升耕地生产价值的效果比政府主导模式更加显著。从整治区整治前后耕地生产价值的比较来看,农用地整治提升耕地价值的幅度为8.22%;从不同模式整治前后耕地生产价值的比较来看,经营主体主导模式的农用地整治项目提升耕地生产价值的程度比政府主导模式高15.73%。实证结果还显示,农用地整治对耕地单产的提升均没有显著的影响,但显著降低了耕地生产成本;农用地整治对耕地生产价值的提升作用,主要是通过农用地整治降低耕地生产成本这一路径实现的。究其原因,现阶段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多以灌溉排涝设施和道路设施的修建为主要内容,农用地整治后农业机械运输成本、灌溉费用和农业劳动投入成本等有所下降,从而降低耕地生产成本,但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则相对较低;相比于政府主导模式,经营主体主导模式更加显著地提升道路运输条件和降低耕地细碎化程度,从而更大程度地降低耕地生产成本,提升耕地生产价值。 (3)农用地整治对耕地生态价值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不同工程类型对耕地生态价值的提升效果并不明显。农用地整治通过影响耕地生态功能的大小,进而影响耕地生态价值的高低。农用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耕地的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环境净化以及景观等六项功能有所提升,其中景观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提升的程度较大,耕地的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有所降低;但从总体上来看,农用地整治对耕地的生态功能产生正向影响。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农用地整治显著提升了耕地的生态价值,其数值达到5.06%。但是,不同工程类型对耕地生态价值的提升效果没有显著的差异。这表明,目前的生态型与非生态型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对耕地生态价值的提升作用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因为现行生态型农用地整治项目中,生态型工程的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对耕地生态价值的提升作用不明显;二是因为农户对耕地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和环境净化功能的认识不足,因此采用农户意愿调查法不能准确反映不同工程类型农用地整治项目对耕地生态价值影响的差异情况。 (4)耕地生态价值对耕地生产价值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实证结果显示,耕地的生态功能对耕地的生产价值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主要表现在水源涵养功能和土壤保持功能的提升能够显著提高耕地生产价值,而其他各项耕地生态功能的改变对耕地生产价值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耕地生态价值的提升有利于耕地生产价值的提升,耕地生态价值和耕地生产价值是可以“兼得”的!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农用地整治政策,可以在提高耕地生态价值的同时,提升耕地的生产价值。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为更好发挥农用地整治提升耕地价值的作用,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农用地整治应着眼于促进耕地的多功能利用,提升耕地综合价值。第二,完善农用地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为进一步提高耕地生产价值创造条件。第三,创新农用地整治项目组织模式,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用地整治。第四,大力推进生态型农用地整治,充分发挥农用地整治对耕地生态价值的提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