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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法院审判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参加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研究十分必要并且极具可行性。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对指导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建立有限政府;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审理行政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规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立法宗旨出现偏差;行政诉讼法应有的立法原则表述不明;行政诉讼第三人实体立法规定存在缺陷;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设计存在缺陷;行政诉讼立法技术有待改进。造成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原因主要有历史因素、法律因素以及理论因素。首先,历史因素。我国传统的德主刑辅观念以及西方程序工具主义思想传入的影响。其次,法律因素。我国的权限立法存在冲突规定,特定行政权限划分缺失。再次,理论因素。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理论研究分歧较大,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界定、类型划分、法律地位等研究莫衷一是。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构想有:明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首要立法目的;明确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对等原则,确立权利处分原则和行政诉讼程序参与原则;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实体立法规定,包括将“具体行政行为”和“诉讼结果”作为共同连接点,合理界定“利害关系”涵义,确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诉,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化,明确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地位,完善组织立法化解权限冲突;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参诉程序,扩大行政诉讼第三人参诉方式,明确第三人的举证规则,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权利救济;规范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