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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展经济学的理论,经济增长由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和综合要素三个方面引起增长。由于近几年,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比例逐年减少,银行信贷对农业的信贷支持也逐年减弱,因此,资本投入就成了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建设新农村的物质基础。资本投入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转移支付,这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作以及九年义务教育。二是银行信贷用于发展生产。而银行信贷又以两种方式投入农业。第一,抵押贷款。此业务在发达地区农村兴旺,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却难以开展。其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多数贫穷,抵押品不足。第二,互助担保贷款。农村互助担保贷款是由一批包括贷款户在内的农户自愿组成的互助担保组织,在某一农户申请贷款时予以共同担保。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互助担保贷款组织是孟加拉乡村银行。它是由几家需要资金的农户组成担保小组,互相担保小额贷款、分期还款的制度。我国自2000年央行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面积开展了联户担保贷款业务。但是,民族族地区联户担保贷款业务却很难开展起来。其主要原因是:第一,经济原因。民族地区大多数农民贫穷,有的一个村民小组的总资产不到一万元,若变现还不到一万元。若实行联户担保贷款,其中有一户违约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其他农户联合起来也不可能有偿还能力。因此,农村信用合社也不愿意在贫困的农村开展联保贷款。第二,文化原因。因为,民族地区农村目前仍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受此影响,农民主要向亲朋好友而不是向银行借钱。但是,在当地政府整村推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生活过程中,一种新型的担保贷款组织发展起来了―――农村专业大户担保贷款。
农村专业大户是先富起来的农民。这种大户与中国历史上的一切农村大户有着本质上的不同。首先,他有相当数量的承包责任田;其次,他还租用了本村组的部分农民的责任田;第三,不少大户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紧密联系起来,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第四,与其他农民按“订单农业”方式合作。成为特色农业带头人。这种形式的大户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特别的,农村专业大户与当代金融业联系在一起,一方面破解小额信贷难题,另一方面成为金融业直接参与农业领域的新形式。此外,也可以与农村扶贫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但他与农民企业家又不同,农民企业家主要是兴办工业或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专业大户一方面没有脱离农村,另一方面仍然以种植业为主、并有适当规模的加工企业。
农村专业大户担保贷款机制的理论基础有: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信息不完全理论,信用担保理论以及市场失灵理论。
为什么农村专业大户能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在湖北民族地区紧密合作呢?其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大于供给;第二,农村专业大户无论从经济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具备担保贷款的条件;第三,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支持农业建设,向农民贷款。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大于供给。民族地区农村仍处于自然经济阶段,每年每户的现金纯收入平均只有5000左右。因此,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的现金流十分少。
教育投资挤占了生产发展资金。据统计,湖北民族地区每年子女入学费用总计6.00亿多元,从2002---2004年共支出18亿元。特别是高中、大学扩招,把农村生产资金大量的抽到了城镇。因此,大量的农民被挡在小康门之外,导致大量农民家庭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下。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欠账太多,造成了生产发展资金十分稀缺。近五年,财政支农资金占GDP比重很少超过3%,许多乡村要挤占生产发展资金修路。
各大国有银行在农村“只存不贷”的经营模式使得生产发展资几乎枯竭。近五年,农业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很少超过10%。
其次,农村专业大户无论从经济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具备担保贷款的条件。
经济条件:农村专业大户是湖北省民族地区农村的高收入人群,抵押品相对充足。农村专业大户也就是农村中先富起来的农民,主要是指一批在农村经济活动中,专门从事某个品种的商品性生产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及农户联合体经济,是一批先富起来的农民。这些大户每年收入稳定,并且人均纯收入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水平,更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
政治条件:农村专业大户大多是当地县或乡政府人大代表,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当地农民中有很高的威望,与当地党政群行政机关、经济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因此,可信度高,大部分专业化大户多次被当选为省、州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十佳农民”。
法律条件:农村专业大户担保完全具备担保成立的四个前提。
第三,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支持农业建设,向农民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政府强制保留到了农村是农村专业大户担保贷款的前提,农村专业大户抵押品相对充足、信用度相对高是担保贷款的基础,生产发展资金短缺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大需求,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专业化大户担保发放贷款提供了市场。
农村信用社贷款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必须向农民贷款,这是国家大政策;第二,贷款必须不违背国家贷款政策;第三,有利可图;第四,贷款安全。为了保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安全,2000年元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从理论上讲,农村信用合作社这时应该大力在农村推广农户联保贷款。但是,在湖北民族地区农村至今没有开展。其原因是,第一,大家很贫穷,没有什么资产可以用来作抵押。联保的条件首先要有资产作抵押,其次,是联保户之间彼此相互了解。从某一些省份联保成功的例子来看,联保户大都是同一农村小组的人员,或邻居,或亲戚朋友。但是,在土家族农村,有的一个自然村组,所有的资产加起来不到一万元。第二,农民自身不愿意组成联保户贷款,认为最终会产生经济纠纷。第三,农村信用社也没有积极性。认为联保资产不足以化解贷款风险。这样,在湖北民族地区农村实施联保贷款也不满足向农民贷款的上述四个条件。这时,农村专业大户就进入了农村信贷员的视野。也就是说,只有向农村专业大户贷款就完全可以满足贷款的四个条件。
农村专业大户担保贷款对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丰富和发展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的素质以及为扶贫工作开创了新的思路。其担保货款机制有以下四种:第一、当地政府参与,官方信贷与民间信贷相结合的机制。第二、政府参与、农村专业大户担保,基地农户直接向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机制。第三,农村专业大户以其信用为少数农户进行小额信贷担保。第四,农村专业大户贷款后,无偿向当地农民提供种苗和技术服务。
这四种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必须更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府要提高管理能力,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其次,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农村专业大户为主要股东的、服务“三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方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