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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式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归属没有规定,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后在司法解释中才明确规定采纳了“优先受偿说”,此种规定可谓横空出世,突破了原有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入库规则说”的合理性分析,指出在我国即将制定民法典之际,合同法中应改变现行的规定,采纳“入库规则说”,以恢复代位权的本来面目。在采纳“入库规则说”前提下对代位权制度的配套规定也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提供一些理论支持。第一部分:对债权人代位权效果归属的相关观点评析。简要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效果归属的几种观点,并对“优先受偿说”的理论困境、“平等受偿说”的缺陷、“入库规则说”研究的不足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第二部分:对“入库规则”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从债权人代位权的历史发展规律进行历史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法国、日本、台湾的立法规定给予了介绍,从法史学角度分析我国法律应采纳“入库规则”的合理性。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入库规则”是与债的体系保持一致的,而且与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保持一致,并对“入库规则”下的代位权制度如何与强制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协调做了论证。从法经济学的博弈论和成本交易论两方面角度对“入库规则”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从“入库规则”的社会功能方面对“入库规则”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相关立法的完善。首先对现行法采用“优先受偿说”的原因,从理论和立法目的进行解析,并对“优先受偿说”提出了质疑,因为“优先受偿说”违背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的保全的立法目的。进而论证我国立法应采用“入库规则说”因为“入库规则说”符合债法的基本原理、符合代位权基本价值趋向、符合立法目的。在建议代位权的效果归属应采纳“入库规则说”的前提下,对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见:如调整立法范围、规范构成要件、扩大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增加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调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增加例外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效果归属在回归本来面目的前提下,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更加完善,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