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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出现,扩大了人们生活的领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它在给人们享受新奇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比如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网络犯罪就让人们措手不及。网络犯罪是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空间的全球化和虚拟化特点造就了网络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和广域性,而网络空间的特点也恰好是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传统的刑事案件中一般都能找到一个稳定的连接点来确定管辖权问题,但在网络犯罪中却很难找到这一稳定的因素来确定管辖权,网络犯罪在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上出现了困惑。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更快发展,人们对网络产生依赖,网络犯罪会日益猖獗,也将带来更多的司法管辖冲突,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后果的严重性将不堪设想。面对网络犯罪带来的严重危害,很多国家有了相关的立法来加以规范,也出现了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我国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主流观点是将犯罪地做扩大解释来实现管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都可视为犯罪地。但技术的滞后和法律的缺失还是让我国在网络犯罪的打击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国家和个人时刻处于危险之中。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学界也出现了一些理论,如: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网址来源国理论、属地管辖权的扩大原则、有限保护论等。这些理论是学者们智慧的结晶,在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可采性,但各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没有清晰和统一的说明,无法有效指导现实的司法工作,这对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是毫无帮助的。笔者认为在确立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时,要立足于法律的稳定性,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在实践中扩大解释犯罪地以便于有效适用;增加管辖权行使的依据,实务中提升级别管辖层次;在处理区际和跨境案件时加强合作,基本能够解决现阶段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据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提出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