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权力配置的宪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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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权力配置是指在预算过程——包括预算编制、审议、执行以及监督的过程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模式与状态。从宪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分配集中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民等宪法主体之间。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预算权力配置是基础模式,该模式与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与限制、立法机关内部组织、立法机关的监督工具使用等因素相关。而在传统的理论上司法机关被认为并不会与预算发生联系。但实际上,司法机关可能因为独立预算保障而与立法机关发生冲突与矛盾。此外,司法机关可能在权力分立、基于预算案性质的宪法审查以及福利权的司法裁判等方面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发生联系。同样,公民在传统的研究中只被看做是主权所有者而与预算发生间接联系,但是随着国家管理向国家治理再到公共治理的转变,公民也在预算公开和直接的预算参与中彰显出其价值与力量。  法律文本的演化和权力的现实实践是观察我国预算权力配置变化的两个重要平台。在新中国历部宪法中,行政机关的预算职权从“制定”转为“编制”反映出行政权的异化与回归;宪法公民条款的规定与变化,彰显国家义务主体的改变与国家义务的非直接性。宪法性法律的发展与变化,从程序等诸要素确定预算文本的完善。历部预算基本法的变化,反映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发展进步与倒退的双重性。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立法中的预算条款则是观察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预算权力配置的一个视窗。预算监督的地方立法中,则可能在某些创新中存在违宪嫌疑。从文本的解析中,很难发现司法机关的预算职权演化,但是公民的预算权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无疑得到了强化。  考察预算权力发展变化的现实景象也是研究预算权力配置的重要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便已有的预算审查,由于人大会期的不固定等制度因素以及文化大革命等政治因素,导致权力天平完全向行政机关所倾斜。改革开放之后的国家财政困难与发展的需要使得预算的审批监督一直难有实质性突破,立法机关长期以来实际上是依靠政府审查政府以及帮助政府审查政府。与中央层次相比,地方人大可能在预算审查中更有作为,但是此类事例也存在消极因素。公民的预算参与活动与立法的预算审议之间既有促进也有矛盾。协调与发展公民的预算参与,浙江温岭模式可能是一个良好的范本。针对违法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司法诉讼将难题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但到目前为止,司法机关在此领域未见任何突破。  我国预算权力配置的宪法改良是研究预算权力配置的终极目标。加强立法机关的预算权以制衡行政的关键在于提前预算编制时间、提高人大财经委的能力、加强民主党派在预算审议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对人大的辅助作用;促进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发挥等不同层次。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实践也是促进和完善立法机关预算审议功能的重要试验田。同时,公民在预算公开与预算参与中的作用成为平衡预算权力的重要平台,应该继续发挥公民在此间的作用。最后,司法机关应该放弃长期以来消极的司法态度,发挥其预算司法权,而这种权力的有效发挥也有赖于依据宪法进行司法审查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制度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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