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公权是一种权力,是由国家依法赋予、并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国家强制权力;私权是一种权利,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系指有关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各方面权利。二者相比,公权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公共性和不平等性;私权则具有脆弱性、任意性、利己性和平等性。公权是私权的保障器,私权是公权的来源,它们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二者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缺一不可。离开了公权,私权便无从实现;没有私权,公权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并会变成奴役人们的工具。 第二部分笔者分别从公权力的来源、行使和权力保障权利三个视角论证了公权与私权间存在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进一步从立法、执法等层面阐释了这种冲突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包括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即积极干预)、公权对私权的消极对待、以及从违宪立法层面上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违法干预。 第三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现状,以及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必然性,提出了解决我国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机制构想。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从观念上树立“私权神圣”和“法治”的理念。这主要是通过对国民进行广泛的舆论宣传和系统的、全面的理念宣传教育入手,包括从孩子的启蒙教育入手,去着重培养对平等、秩序、公德、尊重他人和法律的感性认识,以及对法律职业工作者进行专门的深层次理念教育。第二,从立法的层面上体现“私权神圣”的法律理念,包括在宪法中明示“私权神圣”的法价值取向和法治理念,明确宪法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法和一切执法行为的最高准则,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权力行为均无效,包括立法行为。同时合理定位公权与私权。具体表现为:一是加大对私权的保护立法。以宪法为原则,加大对法定权利确认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立法,增强对私权的保护力度;二是完善权力制约立法,包括完善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立法、司法中立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