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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是善意第三人和原所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后而在二者之间进行的艰难抉择。我国《物权法》在借鉴国外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实际,也明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把之作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文将结合《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的具体规定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主要阐述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中涉及的特殊问题等方面。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善意取得历史渊源及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历史渊源,通过罗马法、日耳曼法以近代西方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试阐述善意取得的历史渊源;在比较分析各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为公示原则。第二部分是善意取得的要件。本部分主要是结合《物权法》第106条和《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五个要件:无权处分,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这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具体要件的分析,试对善意取得要件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是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和涉及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主要是从善意第三人与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关系出发,分析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善意取得的直接后果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对于原所有人和无权处分人而言,二者之间根据无权处分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第四部分是善意取得制度中关于遗失物、盗赃物的适用问题。本部分主要比较了各国对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探索及司法实践,阐述了笔者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