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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这一熟知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界存在着各种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有着诸多分歧。界定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是对其进行准确定性的前提,只有准确界定了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对现存的各种争议观点进行介绍与评析,才能进而提出并确立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处理定性的司法标准。“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这一行为的内涵包括行为对象(“多人”)、行为方式(“借款”)、行为结果(“未予归还”)三个部分,具有对象范围广、行为方式多、危害结果大的特征;其外延主要体现在类型上,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非法占有型与合法使用型,以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对象限定型与对象不限型。目前,在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型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的定性主要有集资诈骗罪说、合同诈骗罪说、诈骗罪说三种争议观点,对于合法使用型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的定性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说和无罪说两种争议观点。这些学说的支持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主张的理由和依据,然而,这些理由和依据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种缺陷,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要达到对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目的,其前提就需要澄清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其中包括: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形式,诈骗方法是否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如何对“社会公众”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通过明确相关理论问题,提炼出影响定性的相关要素,进而提出对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定性处理的具体意见,进行类型化定性,形成对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定性的步骤化思路,进而确立向多人借款未予归还行为处理定性的司法标准。非法占有对象不限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对象限定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或者无罪,合法使用对象不限型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法使用对象限定型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或者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