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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从此以后,我国治理“老鼠仓”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但是,因为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本罪仍然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正是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开始了本文的写作。笔者通过检索“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等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北大法意等期刊全文数据库、硕士学位论文库和博士学位论文库内对相关学术论文筛选十多篇文章作为参考资料,检索互联网查找相关案例,研读《金融犯罪研究》、《基金犯罪研究》、《证券、期货犯罪专题整理》、《期货犯罪与防范论》、《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等著作为这些疑难问题探究答案。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内涵。笔者通过对“老鼠仓”概念的界定及唐建、王黎敏案的介绍,引出本文的主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后通过分析该罪的法条,界定了该罪的含义,分析了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确定了全文的行文框架。最后,分析该罪的法益,不仅从思想上为后文的行文奠定了核心主旨,也有助于进一步从宏观上把握该罪的内涵。第二章:着重分析本罪中的未公开信息。要准确把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未公开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我国将未公开信息规定为“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为此,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内幕信息的范围,并通过与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内幕信息的概念的比较,得出未公开信息的概念。为了进一步明确把握未公开信息,笔者又对其特征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试着以重点列举的方式,对实践中常见的未公开信息做了简单的介绍。第三章:主要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先从本罪的犯罪主体角度进行阐述。本部分,笔者将从业人员限定为与证券、期货业务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从业人员“职务”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而后,笔者就本罪的主观要件展开了阐述,着重分析本罪的犯罪故意以及本罪明知的内容,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难得问题。最后,笔者从客观方面对本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在该部分,笔者对“利用”、是否以营利或避免损失为构成要件、如何理解“明示与暗示”及其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这一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如何定性泄露未公开信息、本罪的追溯时效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该部分诸多问题存在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笔者的想法与建议。第四章::比较本罪与其他犯罪。本部分中,笔者通过比较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进一步明确了本罪的内涵。笔者希望通过这些比较能够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本罪,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有效的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行为。第五章:笔者对本罪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因为本罪为新增罪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本罪的溯及力问题进行阐述。笔者认为该法条中对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故又针对主体的范围提出了予以补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