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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很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完成了现代意义的行政程序法律法规的制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回望我国近几十年的行政程序法,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仍然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理论上缺乏完善的构建、立法上配套规定跟不上,加上实践中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执行力度不够,所以,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深入讨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具有比较深刻和长远的意义。本学位论文从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基本理论出发,通过理论剖析和对比论证两种研究方法,对我国关于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构想。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关于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英国等国家在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方面的规定。当前,比较健全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体制在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已经建立。所以,有必要探究国外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能更好地吸收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完善构想。作为法律有效实施并起着后盾作用的法律责任,扮演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很难想象一部没有对责任主体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所以,任何没有法律责任机制作保障的法律制度,都将是毫无价值和意义的。伴随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提升,社会矛盾的突显,都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诞生和运行。更好地规制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和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时,也保障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合理、公正的实施,进而为有效地减少和预防实践中的行政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执行依据。我国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问题。笔者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构建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