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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询问权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权能,它能够及时有效地确保国家的法律公正实施,政府权力不被滥用,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文以比较法的视野对地方人大的询问权进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分为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询问权和讨论了其理论基础。广义的询问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议召开期间可以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会议,并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问题,同时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释、答复和回应的权利。其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询问、质询以及专题询问等。询问权的产生是基于人民主权论与代议制政府理论的发展,权力制约理论也构成其理论上的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中对询问权行使所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虽然询问权的行使方式很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询问案数量少,形式主义以及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的,既有宪法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询问权本身制度设计上的原因;既有人大代表自身的原因也有财政制度方面的因素。第三部分针对地方人大监督中询问权行使所存在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中的有益经验,例如询问制度常态化、询问主体和对象广泛、询问方式多样化和询问透明度高等等,来对我国询问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因此,应修改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则,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