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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推动了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房价持续涨高以及流动人口的增长,租赁成为人们最佳的选择,同时房屋中介市场的活跃以及靠转租赚钱的二房东的持续出现,转租也成为了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并且产生了很多的纠纷和矛盾,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形成了很大的影响,次承租人处于转租关系的薄弱环节,利益最容易被忽视,当次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次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受到的不利影响最大,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制度来保护次承租人,因此规定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极为迫切和需要。鉴于这样的考量写作了这篇论文。本文主要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个角度着手,深入分析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期限、效果、顺位等问题。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从分析承租人的概念性质着手,分析了转租的概念、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性质,在性质的界定上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四类学说,评析了物权说、债权说、强制缔约请求权说、附条件的形成权说、期待权说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得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债权请求权性质的结论,准确的定位为优先缔约请求权的性质;第二章是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必要性分析。第一部分本文分析了关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应否存在的学界的几种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的学者认为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顺次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持每一种观点学者的理由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结合案例的形式,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得出我国司法实践承认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部分,本文从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方面考量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具体从效率、秩序和公平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三章是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论述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实质要件以及期限条件、法律效果等;分析出卖人的通知义务、如何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得出次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出卖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如果不履行通知义务将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从侵害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两种情形分析法律效果,本文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责任,适用侵权救济。第四章是优先购买权的顺位问题,论述在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存在竞合情况下的顺位问题。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三者的顺位,整体转租的情况下,原则上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最先,其次是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后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部分转租以及转租给多人的情况下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还是最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