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中送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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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国际民商事合作中,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具有易于国家间达成司法合作共识,司法协助内容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以及司法协助强制拘束力的稳定性和长效性的法律效力等特点,国际司法协助已成为各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司法行为。采用国际司法协助有利于国与国之间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交往中突破司法主权的国界限制进行深化沟通与交流的功效。通过司法协助,各国架构了国家间就涉外民商事诉讼事宜相互合作的稳定渠道,起着管理和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作用。司法协助机制中的送达较其他域外送达方式具明显的职权主义性质特征,表现为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在国际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协助中送达的职权主义性质进一步强化:经过司法协助机制进行的送达较其他送达更易受到国外法院直接承认的效果;更易在程序上实现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而司法协助机制中执行送达的职权机构和有关主管机关等职能地位强化的极端更是给送达协助国利用“送达”手段保护本国企业、维护和控制固有利益留下了空间。由于司法协助机制中的送达是一种有条件的国家司法行为,实行不同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需要通过协商和条约的签订对关于送达的适用范围、实行方式及法律效果达成适用同一种或若干种程序的共识,所以各国家间建立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具有不同的特点。而司法协助机制中送达制度经过司法实践也出现了难以解决的送达问题。以中越民商事司法协助中产生的送达问题为例,在两国民商事司法协助互为送达的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出现送达耗时费力、有效送达率不高等困境。经分析,笔者认为送达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越司法协助机制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 (1)双边司法协助缺乏操作性: (2)与国内法律对接不善,适用混乱。基于中越两国同为中国—东盟成员国的国际社会事实和两国地缘性,笔者提出对现行中越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期提供解决方法可引为参考。本文论述框架如下:第一部分,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与送达的概述。阐述当代国际司法协助在国际民商事所具有的优势,厘清国际司法协助中送达的概念、性质,描述了国际司法协助中送达性质强化的体现,及欧美两国司法协助机制模式。并对国际司法协助中送达价值的应然性要求作了分析。说明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送达应形成规范完善、层级深化的制度以避免职权主义所带来的弊端。第二部分对中越民商事司法协助中送达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得出现行中越民商事司法协助下的送达制度存在缺陷,需要完善和改进现行中越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提出改善中越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建议,主要结合中越两国司法协助中送达的情境,提出构建边域司法协助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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