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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标志着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空白时代结束。《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概念,并规定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要承担责任。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也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规范体系。本文在详细阐述了实际控制人的基础理论,并对域外实际控制人规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主要陈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础理论,如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的类型,以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体现在对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保护,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实现实际控制人权力与义务的统一等方面。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实际控制人的规制模式及相关制度。域外实际控制人的规制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以美国和香港为代表的以“控制”规则为核心的规制模式,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以“企业集团”规则为核心的规制模式,以英国和韩国为代表的第三种--“董事”规则为核心的规制模式。在认识研究这些模式后,我们可以汲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范,此部分涉及的主要制度包括:关联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三部分,评析了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采用独立的规制模式;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实际控制人做了规范,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众多问题,首先在界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上即不够合理。现行法律缺乏对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的明确规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不完善;对于因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而受损失的相关主体的救济制度上不够全面等。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完善的相关制度。首先,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要在立法上加以修正,并且规定实际控制人也应该承担诚信义务。其次,在关联交易、表决权限制及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我国的完善建议;再次,对于相关利益主体因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权益所受损害,也提出了救济途径,如规范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人格否认制度,借鉴深石原则,引入债权人代位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