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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微博、论坛、贴吧等形形色色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网络用户数量激增。然而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是生活的利好,还出现了许多侵权行为,诋毁谩骂事件频发,这使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迎来了新一轮考验。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辐射广、即时达的特点都是一般名誉侵权不可比拟的。区别于传统名誉权侵权,网络世界中所涉及的就不止“侵权行为人”和“权利受害人”两方了,还包括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被社会公众广泛接触的新角色。而尤其棘手的是其责任认定,人们总是无法准确判断其责任。网络不是法律的盲区,网络行为也同样受法律的制约。网络世界瞬息万变,侵权形态与种类不胜枚举、各有不同,纷至沓来的侵权行为给现今法律条文带来了一个难题。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网络时代的特殊角色的名誉权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是势在必行的。借此,希望通过对张某诉中华网名誉权侵权案件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深入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的若干问题。具体包括:第一,本案所涉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第二,中华网是否需要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中华网能否适用免责条款免责?从而反思在当前实践中折射而出的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为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不同的义务、引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机制”以及建立“反通知制度”等参考性建议,为网络侵权相关立法的完善献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