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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打车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软件打车合同包括软件预约专车合同、软件预约私家车合同等类型,通过与狭义上的软件打车合同在合同介入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上的辨析,可以发现这些类型的软件打车合同抑或缺乏合法性支撑抑或其合法性有待商榷。狭义上的软件打车合同(以下简称软件打车合同),合法性毋庸置疑,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纠纷,这些纠纷解决的私法理论基础是研究重点,其研究的切入点为软件打车合同的特殊性。 文章主要运用了以下研究方法:第一,比较研究方法。其中软件打车合同与扬招打车合同的比较研究尤为突出,以体现其特殊性。第二,案例研究方法。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归纳分析,做到理论与实践相衔接,使文章研究内容更具实用性。第三,文献综述法。参阅相应的著作,探寻各观点之交锋,并从中提炼出最适宜的观点,使纠纷解决私法理论充实、饱满。 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软件打车合同的特殊性上。例如,合同于出租车经营者抢单成功时成立,“预约”打车虽名为预约,实则具有本约性质,“空跑”行为为从给付义务等,体现个人独到的观点。设立“打车爽约险”,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文章分为六章,其中重点为第二至第五章。第二章通过软件打车合同与扬招打车合同、软件预约专车合同、软件预约私家车合同的辨析,厘清软件打车合同的法律关系,明确软件打车合同的合法性,其本质上仍为出租车承运合同。 第三章为软件打车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研究。在此过程中出现因“择客”、“拒载”、加“小费”引起的纠纷。基于不特定要约理论,乘客为要约方,首先抢单成功的出租车经营者为承诺方。一旦出租车经营者抢单成功,合同即宣告成立,且乘客的要约具有可撤回性;其“预约”打车虽名为预约,实则具有本约性质,按照日常生活之经验,打车合同标的价值并非巨大,当事人只需订立本约即可,无需设置复杂的程序,增加交易成本且软件打车合同履行时间、地点、乘客的目的地等明确,符合本约的性质。该本约理解为附生效期限合同抑或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均可;“择客”、“拒载”、加“小费”行为违反强制缔约理论,应予以厘定。 第四章为软件打车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性问题研究。在此过程中出现出租车经营者或乘客未履行出租车承运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因出租车经营者“空跑”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出租车经营者抢单成功后“空跑”时起为合同履行之始;“空跑”行为为从给付义务,乘客“等待”行为为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出租车经营者“空跑”行为是否需要赔偿要视情况而定;乘客支付方式具有可变性,只要履行方式有助于合同目的实现,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并无不妥,因此,乘客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方支付发生故障时,可直接改为现金支付或者刷卡支付。 第五章为软件打车合同责任承担的特殊性问题研究。在此过程中出现因第三方网上支付发生故障而引发的纠纷,“预约打车”下,因出租车经营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乘客通过网上支付未成功付费,基于第三人负担合同,出租车经营者可直接要求乘客支付费用;“预约打车”下,出租车经营者爽约,对乘客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以出租车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最后探究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路径,设立诸如“打车爽约险”等方式,以期责任承担的现实性,达到私法救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