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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开始出现。这种组织形式主要在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迅速扩展开来。90年代初期,江浙一带也开始改革与试验。到了90年代后期及最近几年,这些地区再度掀起了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热潮。尽管如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并没有获得广泛的一致认同,这其中包括农民本身的认同。其制度绩效存在一定区域差异,尤其是在集体资产不发达、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的边缘地区没有获得预期的成功。 本文主要讨论了大中城市近郊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缘起及其边界条件,如何准确评估这一制度的绩效,以及今后制度改革的趋向。研究表明: (1)大中城市郊区农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肇始于集体产权的内在缺陷与外部环境变化的冲突,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制度改革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增强运用集体资产获取外部利润的能力,从而提高集体成员的福利。因此,这一制度的边界条件建立在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远远低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一方面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居民的非农就业比例增加、集体产业结构由以农为主转变为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集体资产的价值增值以及农民财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使得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 (2)由于各个地区对边界条件满足程度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制度经济绩效的区域差异,进而引发对这一制度变迁绩效的不同认识。本文将对这一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估置于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比较股份合作制与原有集体产权在产权界定、权能拓展、治理结构三方面的差异,得出如下结论:①在产权界定方面,股份合作制相对于集体产权更加清晰,即实现了从“人人空有”到“人人拥有”的转变;②在权能拓展方面,股份合作制相对于集体产权更加丰富,尤其是基于所有权的收益权、继承权、交易权等得以不同程度的强化;③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相对于原有集体产权模式更加透明、科学、有效率。而界定明确的、完整的、稳定的产权和规范的治理结构是资产得以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是符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的。因此,从长期来看,可以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3)农村股份合作制自身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集体股依然存在、股权的流动性差、封闭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并不影响股份合作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价值,但是其改革的趋势应当是股权的个人化程度越来越高,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越来越明显,股权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会逐步扩大。政府在引导和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应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