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这是一个时代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20世纪中叶之前,西方国家普遍继承了罗马传统的父权制,承认丈夫具有“婚内强奸豁免权”,认为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正如1958年美国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在一份判决中宣称:“存在婚姻关系始终是强奸罪的辩护理由”。同一时期的中国社会,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思想已经被“三纲五常”、“出嫁从夫”等这样的“传统美德”所禁锢,丈夫强奸妻子的说法更是闻所未闻,民众也普遍不可能接受。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丈夫绝对不会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到了 20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女权运动如火如茶地进行,人权观念和男女平等思想蓬勃发展,西方各国意识到对女性权利也应当予以保护,开始逐渐废除“婚内强奸豁免权”理论,并在立法上对强奸罪的法条进行修改,不再明确将丈夫排除在主体之外。在我国,女性主义法学的逐渐渗透使妇女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越来越多地人意识到“婚内强奸”行为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出现妻子控诉丈夫强奸的案件。然而,我国目前并无对“婚内强奸”行为定罪处罚的明确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的地域差异和法官思想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导致司法判决难以统一。为此,对“婚内强奸”的犯罪化和入罪问题进行研究,符合司法裁判的需要和法治社会的要求。对此,本文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来论证“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婚内强奸”的涵义及其特征。主要介绍“婚内强奸”的内涵和主要特征;对“婚内强奸”行为与家庭暴力、同居权中性行为等进行区分。第二部分:我国“婚内强奸”行为入罪与否的争论。详细介绍了我国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三种学说,以及笔者对上述三种学说的评析。第三部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从多个角度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四部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具体建议。首先对国外立法进行概括和借鉴,然后表明笔者观点,即“婚内强奸罪”应该单独定罪处罚。接下来笔者分析论证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提出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