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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同法域的人际交往日益的频繁。由此而产生的涉外婚姻也是大量的增加,而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当涉外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财产纠纷时,很可能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法律冲突,就必须对适用何种法律进行选择。在国际私法早期,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是夫的国籍国法或者是夫的住所地法,是以夫作为一切生活的重心,但是,这种制度对妻子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当代,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很多国家纷纷对以前的不平等制度进行了修正,由此出现了很多新的理论和解决方法。而我国在这一趋势下,也在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更好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安全。所以,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存在的优点和不足,进而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引出了,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准据法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选择的准据法不同,案件得出的结果也就不同。第二部分论述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首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产生法律冲突的一个主要的原因,由此导致了各式不同的社会制度的产生。其次,各民族的传统的风俗习惯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因,由于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和民族特征,由此演变而来的法律也会大有不同。但是,这些矛盾并不是无法解决的,目前存在两种主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一种是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另一种是冲突法方法。第三部分阐述了世界主要国家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适用规则的比较,归结出了现有规则的主要特点,主要论述了传统属人法规则的连接点的选择,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制和统一制,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总结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突出住所地标准以及连接点的多元化三个方面来论述,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了方向。第四部分首先论述了旧法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缺点和不足。然后对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结出了其进步性:将有选择范围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的引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之中;扩张了属人法的内涵,创新以经常居所地法作为主要连接点并且强化了连接点的软化处理。填补了我国私法体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但同时还指出了新法的不足,如未考虑连接点事实因素的变更问题,对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无共同国籍时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第五部分主要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提出了几点立法的建议:确定准据法的变迁原则;加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完善当事人之间默示的意思表示;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