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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是股东治理公司的工具。扩展表决权行使途径能够促进股东民主决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国现存的表决权行使方式很单一,而且还有很多缺陷。表决权信托将信托的灵活性要素嫁接到表决权行使中,为表决权自由配置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鉴于表决权信托能够解决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我国立法有必要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第一部分介绍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明确其本质是表决权通过信托的重新配置。其次,针对争论较大的表决权信托客体问题,通过分析表决权是财产权,而且分离行使不会产生巨大的代理成本,从而得出表决权信托客体是从股权中剥离开来的表决权而不是股权的结论。第三,通过表决权信托同其他制度的对比,显示表决权信托具有稳定性强、制度成本低、操作较灵活等优点。第二部分介绍表决权信托在国外的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表决权信托发端于美国并经历了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历程。日本实践中已经出现表决权信托案例,但日本学者多认为表决权不具有财产权性质,所以把表决权信托看作股份信托。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已经明文规定,但学界认为表决权信托适用范围依然很狭窄。第三部分着重分析表决权信托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水平还比较低,大股东一股独断、小股东实质失权、国有股权行使低效率等问题都制约着公司的发展。表决权信托能够为以上问题提供新的思路。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谈判选择适宜的治理机制,表决权信托正是利益相关者谈判的结果。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为表决权信托预留了解释的空间,实践也出现了表决权信托的案例。这都为表决权信托引入我国积累了理论和实践的经验。第四部分围绕我国如何建构表决权信托制度。站在公司法和信托法两个层面分析表决权信托的设立、表决权信托契约条款、表决权信托证书和表决权信托当事人的权限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