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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生存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由此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污染也日渐增多。新型污染方式对人类的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挑战。近年来,噪声污染已经和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一起被认为是当今社会的四大污染公害,给人类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有科学研究表明,个体长时间处于噪音环境中,所经受的心理和身体伤害会日积月累,最终对人体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城市噪音污染的问题研究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以造成噪音的污染源的介绍为切入点,绪论部分介绍该论题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阐述噪音污染的概念、来源以及分类。城市噪音污染主要有四大类,即城市道路交通产生的噪音、建筑施工噪音、工业噪音以及社会生活噪音。对这四类噪音的产生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分析与总结这些污染源所产生的原因,再次强调其带来的危害。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的是目前我国噪音污染防治面临的诸多问题。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使噪声污染处罚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可操作性差,所以存在法律上自身规定有一定缺陷、执法依据不够完善;维权主体维权难、赔偿界定难、证据收集难;行政主体上存在行政层级制约、环保部门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噪声污染防治法》不能很好地实施,以至于我国目前城市噪音污染依然严重。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对噪音防治立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地区)如美国、日本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噪音污染的规定及研究现状,较为系统地分析域外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五部分通过对其他国家或政府组织借鉴经验,提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措施,具体而言体现在完善行政机关的执法缺失,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将执法工作细化,增强执法力度;建立多元化的噪音纠纷解决机制,从民法到行政法到刑法等各个部门法与环境法联系起来,从程序法到实体法之间.寻求合理的纠纷解决标准,使维权主体在维权过程中节约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从行政机关设置上优化配置,将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制度引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中;加强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办法,试图为解决目前我国城市噪音污染问题进言献策。